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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试用期辞职,需要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吗?
发布时间:2019-01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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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6月,李女士被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公司录用为人事专管员,协助人事经理负责员工社保、合同管理等工作。李女士与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,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。


上班后不久,公司即安排李女士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业务培训,并为其支付培训经费5200元。培训期间,李女士结识了同行王某,相谈甚欢。培训结束后回到公司,李女士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到王某所在公司工作,但遭到公司拒绝。


公司认为李女士要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先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。于是,李女士向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咨询,公司的要求合理吗?

解 答

在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,公司无权要求李女士赔偿培训费用。根据有关规定,在试用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培训费用。

依 据

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》


第三条 用人单位出资(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)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,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,如果在试用期内,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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